丽水市食品药品与质量技术检验检测院(简称丽水市检验检测院)于2015年12月由原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丽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丽水市粮油检测站整合组建,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食品、药品以及机电、建材和化工等各类工业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承担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测试工作;承担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提供相关的科研开发、人员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丽水市检验检测院拥有浙江省食用菌质量检验中心、浙江省木制玩具质量检验中心、浙江省烟花爆竹质量检验中心和浙江省合成革产品质量检验中心4个省级质检中心。内设办公室、事业发展部(客户服务部)、质量技术部、标准化研究部、机电计量检定中心、医化计量检定中心、食品质量检测中心、药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工业品质量检测中心9个部门;拥有实验室面积8500m2,办公用房2500m2,固定资产8100多万,主要仪器设备1800多台套,仪器设备原值约5500万元;现有在职人员91人,其中正高4人,副高24人,中级33人。
丽水市检验检测院在质检方面有1194个参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2838个参数通过省级资质认定,涉及食品、药品、化工、建材、机电等多种类别的产品;在计量方面建有丽水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01项,开展计量检定项目115项、校准项目124项,覆盖长度、热工、力学、光学、理化等10大计量领域,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等民生计量、工程计量和能源计量。
丽水市检验检测院秉持“科学检测、公正及时、精准服务、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始终坚持努力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科学公正、高质高效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方式
1.食品、药品、工业品委托检验:在院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客户具体检测项目要求,由双方协商收费。
2.计量器具检定(非强制检定)、校准检测:在院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客户具体要求,根据参数、通道和检测点数量等具体服务内容的不同,由双方协商收费。
3.技术咨询服务等:根据双方签署的书面服务协议/合同收费。
二、涉企减负政策
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强制检定项目自2017年4月1日后停止收费。
2.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有关规定,自 2018 年8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 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 20%收取。
3.疫情防控期间“五减”相关内容
(1)以非营利方式对复工复产企业开放实验室环境设施、检验仪器设备、技术标准信息、科研成果等科技资源,全年开放实验室150家以上,服务企业5万批次以上,为企业减负2亿元以上。(执行时间2020.1.1-2020.12.31)
(2)对省内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收费减50%。(执行时间2020.2.10-2021.2.9)
(3)对省内防疫防护用品有关生产企业:减免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2020.2.10-2020.3.31)
(4)对省内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项目收费减少50%;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减少50%。(执行时间2020.2.16-2020.3.31)
(5)对全市所有单位在疫情防控中使用的测温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核查对比(《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举措》)
(6)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对在疫情防控中使用的测温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核查比对;对市内复工复产个体户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减少50%。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
2.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人做到语言文明、有问必答。
3.对客户的样品、技术资料和检测结果保密。
4.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5.行政部门的检验任务按文件要求或约定的检验周期完成;药品常规的委托检验业务25个工作日完成,药品注册检验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复验2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标准检验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特殊药品),需应急检验的,按应急检验程序执行。其他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常规的委托业务15天内完成,特殊样品按产品标准要求实际检验周期完成(如水泥33天、涂料20天等)。
6.计量检定/校准(无需修理的)/检测业务一般在7天内完成(特殊情况另行处理);送检的同批次样品中需修理的样品检定/校准的工作时限不超过14天;温度计、温湿度计、木材含水率测定仪等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于当月1-20号送检的,检定/校准工作于月底完成,21号以后送检的,原则上检定/校准工作于下月月底完成;现场检定/校准的样品(含批量),以最后完成检定/校准任务时间为准,5天之内出具证书/告。
7.服务收费参照项目收费公示表执行,如有特殊要求的与客户协商确定。
五、价格监督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伟东 联系电话:0578-2661088 1363272113@qq.com
监督人:陈琴鸣 监督电话:0578-2126848 cqm60224@126.com
丽水市食品药品与质量技术检验检测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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